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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回答记者提问。

02-20 外汇资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施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经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经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便利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制度和机制。 推动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四是综合监管强化风险防控。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报告和监测分析,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2、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试点改革有何考虑?

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金融支持,自2012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2年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全国各省市共有73家试点企业参与。 (含境内外会员单位2247家),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 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企业财务成本显着降低,实体经济明显受益。 例如,北京一年内为试点企业带来了数亿元综合收入。 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试点过程中,一些跨国公司将在华财务管理中心升级为亚太地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全球区域结算中心。 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 部分试点银行通过向跨国公司提供创新的资本管理服务,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实现了银企互利。 四是突破现有管理框架,为探索资本项目主体监管和开放积累了有益经验。 五是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外汇收支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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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情况来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对成熟有效。 受到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具备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条件。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规定》。

三、本次深化改革试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创新?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区分的管理体制。 它打破了流动性和资本常规管理之间的界限。 它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利用境内外外汇。 资本总账户管理方式对境内外会员单位的外汇资金分别进行集中管理,降低整体结汇成本,给予企业更大的资本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 跨国公司可以同时或分别开立境内外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会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自由划转境外,不受限额控制。 境内、国际账户资金限额,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借贷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会员调整资金提供便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使用。 跨国公司使用同一账户收集和处理不同成员公司、不同性质的资金。 不仅可以办理境内会员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资金集中收付和净额结算,还可以经营直接投资。 、外债、对外贷款等资金节省企业财务成本。 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文件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的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汇、结汇、购付汇手续。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 四是协调外债和对外贷款额度使用。 跨国公司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成员企业的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方便企业内部调节超额和不足。 五是资本外债结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以外汇结汇存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核对真实性后即可对外支付。

四、本次深化改革试点政策适用于哪些科目,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上一年度外汇收支在1亿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公司合计)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有实际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以及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外汇违法行为且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可以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 不过,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不会一步完成,而是分阶段进行,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企业。 要以实体经济需要为导向,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坚持分步、扎实、稳妥实施的原则,不强制企业参与试点。 企业开展试点业务时,须提前向外汇分局提交登记材料。 分行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 分局将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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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办理试点登记手续?

答:备案程序分为两个级别。 一是各外汇分局应向总局备案操作规程。 分行拟对辖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的,应根据《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条件等详细操作流程,报经批准后实施。总局按照程序办理。 为保障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方便企业办理业务,分行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分支。 包括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应提前向当地分行登记,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和管理。 对于《条例》施行前已开展此项业务的跨国公司,如拟继续适用此前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和政策,无需单独备案。分支; 拟按照《规定》调整试点方案的,只需向分行单独备案即可。 分支机构将变更后的业务要求等材料报送备案,已提供的材料无需再次提供。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6、跨国公司试点后,经常项目和净额结算项下外汇集中收付将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可以指定主办企业代表境内会员企业集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集中核算一定时期内经常项目外汇应收账款。 收入与支出抵销后,按净额结算。 原则上每个公历月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收汇、结汇、购付汇手续大幅简化。 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懂业务”、“尽职调查”的原则办理相关业务。

在极大便利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同时,银行和企业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如果银行核实真实性,银行将保留核实的文件5年备查; 企业将每笔外汇收支的相关单据保存5年备查。 无论是主办企业的实际收支数据,还是集中收付或净额结算前成员企业的原始收支数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货物贸易核销信息申报均应按照法规。 各外汇分局将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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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跨国公司试点后xm外汇官网,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自愿结汇如何处理?

答:跨国公司集中运营和管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境内成员公司之间可以划转使用,并可根据意愿办理结汇。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 结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结汇应由跨国公司指定的东道企业通过其开立的境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 二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金账户-结汇支付账户)。 资金使用时,开户银行应在直接付款前核实真实性,并保存相关单据5年备查。 相关文件可以是涉及主办企业经营范围的文件,也可以是涉及会员公司经营范围的文件。 原则是谁使用资金、谁提供文件。 三是结汇后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四是银行和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结汇支付数据。

八、试点后跨国公司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发起企业和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支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一是境内外外汇主账户跨境资金收支按照跨境资金收支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境内外外汇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交易的要求报告。 二是境内外外汇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境内居民之间外汇划转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三是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或净额结算的国际收支申报,区分实际收支数据和一一还原的原始收支数据。

九、深化改革试点采取了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答:一是继续严格落实配额调控和监管“阀门”。 国际与境内主账户之间的转账必须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借贷资金限额内。 二是加强数据监测。 对境内和国际资金主账户分配专用账户编码,综合汇总两个账户的外汇收支等信息; 集中收付或净额结算的,应当进行恢复数据申报。 三是强化银行和企业责任。 银行与企业签署确认函并承诺按规定办理业务。 四是加强核查检查。 银行企业办理业务时须保留相关单证备查,并通过外汇局跨境资金监控平台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分析,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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